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教学督导工作,建立、健全和完善校、 院(部)两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充分发挥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建设与保障中的积极作用,明确教学督导工作 任务和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对教学活动实施监督与指导的 一项重要工作,也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按照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质量标准、要求 和制度,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,开展对教育教学关键环节和要 素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,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持续改 进提供意见和建议,引导教师开展教学方法研究,促进教师教学 水平提升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。
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坚持“客观公正、公平公开”和“督 导结合、以导为主”的原则,引导教师热爱教学、敬畏讲台,弘扬质量文化,促进以“教”为中心转向以“学”为中心、由“传 授知识”到“培养能力与人格”的转变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。
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
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队伍,分别开展校级和院(部)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。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是教学督导工作日常管理与服务机构,负责学校教学督导工作体系构建、制度建设,组织开展校级教学督导工作,并对院(部)级教学督导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。
第五条 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的任职资格:
(一)校内在职或退休教师,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, 热爱教育事业,熟悉党的教育方针、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高 等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,具有较 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,工作认真负责,为人正派,处事客观、公平、公正,善于与人沟通,敢于发表意见。
(二)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,治学严谨、为人师表,教学 经验丰富,学术水平高,教学理念先进,了解教学改革动态,积 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、方法手段的研究、改革与创新。同时,为满足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,未获高级职称的教师,如获有“十佳教师”称号、市级教学比赛二等奖及其以上奖项或者主持市级教改项目等,经二级学院(部)推荐,也可聘为校级或院(部) 级教学督导。
(三)身体健康,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。
第六条 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的聘任:
(一)校级教学督导。校级教学督导由专职教学督导和兼职 教学督导组成,设首席督导 1 名,其他成员按不同学科设立。校 级教学督导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遴选确立后,颁发聘书并进行考核,聘期为两年。对于工作表现突出者,可连聘连任;对未能履行职责者,学校可提前解聘。
(二)院(部)级教学督导。院(部)级教学督导设教学督 导组长 1 名,承担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的联系和日常管理工作,其他成员由各二级学院(部)自行遴选,并推荐符合条件的 拟聘人员名单,经学院(部)审定后,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,聘期为一年。对于工作表现突出者,可连聘连任;对未能履行职责者,学院(部)可提前解聘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七条 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职责:
(一)督管。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应深入教学一线, 广泛收集学校或学院(部)有关教风、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 见,督促、检查学校或学院(部)教学管理工作及教学规章制度 的执行与落实情况,及时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,为学校或学院 (部)的人才培养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学改革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。
(二)督查。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应针对学校教学主 要环节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及专项检查,主要包括对专业与课程、教材、实习实训基地等建设情况,以及教案、期末试卷、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等的检查,对教师的教学 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,对学校或学院(部)教学主要环节质 量进行全面评估。
(三)督教。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进行随机听课,对学校教师的教学态度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以及师德 师风等进行评价,对新进教师、教学能力相对薄弱教师的教学工 作进行指导,推广成功的教学案例和优秀的教学成果,促进教师 业务素养和能力提高;若发现问题,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,并督导改进。
(四)督学。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通过巡课、查课、与学生交流、听取教师意见等多种形式,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,并督导改进。
第四章 工作要求
第八条 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工作要求:
(一)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应积极参加督导工作培训 会,学习国家有关教学政策法规、教育教学理论及学校教学管理 制度,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,定期总结交流教 学督导工作经验,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。
(二)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应坚持“督”与“导”相 结合、重在提高教师队伍教学能力的原则,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 全面督查、指导和评估。其中,专职校级教学督导每周听课或参 与专项检查的工作量不少于4 个课时;兼职校级教学督导每周听课或参与专项检查的工作量不少于 2 个课时;院(部)级教学督 导每学期听课或参与专项检查的工作量不少于10 个课时。
(三)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听课应采用随机的方式,提前5 分钟进入教室听课,不随意进出教室,不干扰教师上课,应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教师交流,实现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指 导和教学质量的切实提高。
(四)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在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时,应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,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进行检查,按照学校下发的检查标准和侧重点,详细记录检查情况。
(五)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每完成一次督查活动,应 填写相应的评价表或记录表,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,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向相关教学单位、职能部门和教师个人反馈教学督 导意见。对于教学质量存在严重问题,或学生意见较多、反映较大的老师,应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反馈,由教学质量监 控与评估处督促相关教学单位进行核实、通报,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进。
(六)每学期初,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应制定教学督 导工作计划,保证完成本教学单位所有教师的听评课工作;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例会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;每学期末,按要 求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并归档听课材料。
第五章 工作评价与待遇
第九条 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的评价与考核拟从德、能、 勤、绩、廉等方面开展,每学年评价一次,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。对于评价为优秀者,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;对于评价为不合格者,解除其教学督导资格。
第十条 工作待遇:
(一)专职校级教学督导每周听课或参与专项检查的工作量超过4 个课时的部分,参照对应职称超课时费标准,另行计算;
(二)兼职校级教学督导根据听课或参与专项检查的课时数,参照对应职称超课时费标准计算;
(三)院(部)级教学督导在完成规定的听课或参与专项检查的工作量后,超出部分的课时数参照对应职称超课时费标准, 折半计算;
(四)学校每月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,发放督导津贴,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统一核算各类教学督导的工作量。
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享有参加学校教学工作会议、参加学习交 流的权利;享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(部)就教学督导 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或意见进行处理和反馈信息的权利,各相关单位应尊重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工作,重视教学督导提出的意见与建议,并认真改进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(部)应按照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 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要求,健全和完善学院(部)层面的教学质量 监控与保障体系,并切实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和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原《九色视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》(重外教发〔2021〕76 号)同时废止。